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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贴标准是什么?可以拿到多少拆迁补偿款?

2020/10/18 10: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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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关于住宅房屋的规定
  2.   (一)关于征收补偿补助的项目和费用
  3.   1.搬迁补助费
  4.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搬迁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费用和设备迁移费用。
  5.   (1)搬迁费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2000元的补足至2000元。
  6.   (2)设备迁移费用:
  7.   ①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310元/部;
  8.   ②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400元/户;
  9.   ③宽带网拆除补助费:500元/端口;
  10.   ④空调拆装补助费:500元/台;
  11.   ⑤管道煤气拆除补助费:2800元/户;
  12.   ⑥热水器(含太阳能热水器)拆除补助费:3000元/台;
  13.   ⑦被征收房屋的使用人已电增容至8千瓦的,补助费:280元/户。
  14.   征收非住宅房屋设备迁移费用参照征收住宅房屋标准补助。
  15.   2.临时安置补助费
  16.   按征收项目周边地段安置房评估基准单价1.5‰的标准(保留小数点后1位),以每月每平方米为单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2000元的补足至2000元。
  17.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
  18.   征收安置房交房时,另给予3个月的装修临时安置补助费。
  19.   3.其他补助费
  20.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给予补助费。
  21.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给予补助费。
  22.   以上各项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实施单位在征收项目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
  23.   4.低层、多层房屋被征收时,征收安置房为11层(含)以下的,按不动产权证书证载建筑面积的98%与被征收人结算;12层(含)至18层(含)的,按不动产权证书证载建筑面积的96%与被征收人结算;19层(含)以上的,按不动产权证书证载建筑面积的95%与被征收人结算。
  24.   (二)关于搬迁奖励标准
  25.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的,可以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000元的签约搬迁奖励,奖励标准在征收项目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
  26.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费。奖励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或经认定的建筑面积,结合奖励时间段,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27.   (1)自奖励期首日起至30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成套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迁奖励;非成套(自建房)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经认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0元计算搬迁奖励。
  28.   上述搬迁奖励标准,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29.   (2)第31日起至第40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5%。
  30.   (3)第41日至45日,完成搬迁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10%。第45日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
  31.   (4)奖励时间段起止时间由实施单位在征收项目签约期限内确定,并在征收项目所在地公告。
  32.   二、关于非住宅房屋的规定
  33.   (一)关于设备的拆除、安装、搬运和重置费用
  34.   1.征收生产用房时,对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设备迁移费。
  35.   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时,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4%的设备迁移费。
  36.   特殊设备设施的迁移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37.   2.对不可搬迁设备或移动后无法再使用设备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38.   (二)关于搬迁奖励费
  39.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提前搬迁奖励费。仅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1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40.   (三)关于征收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支付比例
  41.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结合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年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支付比例:
  42.   1.不满1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10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43.   2.超过1年、不满2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9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10%支付给承租人;
  44.   3.超过2年、不满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8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0%支付给承租人;
  45.   4.超过5年、不满10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6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40%支付给承租人;
  46.   5.超过10年、不满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5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50%支付给承租人;
  47.   6.超过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4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60%支付给承租人。
  48.   (四)关于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协商
  49.   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进行协商的,应当按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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