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51068688
当前位置:南京生活网  -  本地文章  -  南京新闻网

南京拟规定个人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最多可罚200元

2019/11/16 17:10:25

评论:0

浏览量:753

昨天,南京市城管局公布《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草案建议稿》”),即日起至12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下一步立法做准备。这意味着,继上海立法“垃圾分类”后,南京离垃圾强制分类也不远了。相关消息透露,南京最快或于明年下半年,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四分类”投放,做得好有奖

  【亮点】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含志愿者)、分类管理责任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解读】市城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保军:我们是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实际,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进行投放。这次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后,将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建议稿》。

  逐步推行定时定点投放

  【亮点】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在居住区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对居(村)民分类投放行为予以指导,必要时对未按分类要求投放的生活垃圾予以辅助分拣。

  【解读】张保军:为了提高分类投放的准确率,《草案建议稿》提出实施现场分类指导,在已开展垃圾分类的小区,通过逐步“撤桶并点”推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同时确立了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义务。

  未分类投放、混收混运将面临罚款

  【亮点】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城乡居住区分类管理责任人违反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南京师范大学地方立法与城市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汤善鹏:“混收混运”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物业服务企业把已分类的垃圾混合归集,另一种是收集、运输单位把物业交付的已分类垃圾混合运输。《草案建议稿》对两种情况都规定了法律责任,彻底打消市民“分了也没什么用”的疑虑。

  垃圾分类与信用挂钩

  【亮点】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但可通过组织或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的方式,从信用信息系统中移除本次违法记录。

  【解读】张保军:《草案建议稿》设置该制度目的是让全社会重视垃圾分类工作。

  服务行业不得免费提供一次性用品

  【亮点】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行业,不得免费提供一次性用品。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销售场所不得主动、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电商和物流服务单位应当选择可循环再生、可重复使用的快递包装材料。餐饮配送经营者应当使用可降解环保餐盒或复用餐盒。

  【解读】张保军:源头减量是垃圾减量的核心,也是总量控制的关键。

  记者马金

标签:
责编:韩震霞 崔欣
评论 
还没有人评论此条信息!
发布评论:
评论内容:
验证码:
点击更换图片
看不清?换一张
热门内容:
17551068688
  • Q Q: 514237970
  • 微信: w17551068688
  • 客服微信二维码
  • 公众号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
  • 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微信小程序
Copyright © 2024 “南京生活网”版权所有  |  ICP证:苏ICP备20033567号  |  技术支持:框分类信息系统(v2024.1)  |  
网页内的所有信息均为用户自由发布,交易时请注意识别信息的虚假,交易风险自负!网站内容如有侵犯您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举报信息、删除信息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