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次修订衔接上位法,针对近年来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一系列细化要求,充分保障宗教界合法权益,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
2002年,我省在全国较早出台并施行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并于2009年进行首次修订。17年来,《条例》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条例》不适应的一面日益突出。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陈正邦表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正确解决和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从立法层面作出相应调整完善,是做好我省宗教工作的迫切需要。
本轮修订历时2年,其间召开立法听证会、宗教界人士座谈会、专题研究会等20余场,走访考察宗教团体、活动场所30余处,还进行两轮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宗教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积极引导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围绕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条例》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例如宗教院校开展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宗教工作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通过规定,引导各宗教在政治上自觉认同、在文化上自觉融合、在社会上自觉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陈正邦说。
此次修订积极回应宗教界人士对保障宗教界合法权益的关切,依法明确宗教教职人员享有社会保障权利;明确景区管理机构或经营者应当为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宗教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明确宗教界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合法使用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受法律保护等。
《条例》明确,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禁止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进行资本运作;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建设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等。
《条例》体现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重申上位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不得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禁止在托幼机构或者托幼场所举办有传教内容的活动”。
(方思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