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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专业拆迁律师:企业拆迁如何获得合法补偿

2021/10/11 16:40:48 浏览:311 来自:未知
汤圣泉律师,南京专业不动产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专注于提供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建筑工程、房产纠纷、土地纠纷、行政诉讼等专项法律服务,采取团队合作模式,坚持走专业化、专家化、品牌化法律服务特色之路,得到当事人的广泛称赞,在业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秉承“专业高效 严谨务实”的法律服务理念,努力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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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在设计征收补偿方案时,会进行前期尽职调查,了解企业在征收过程中的遭受的损失,并收集好每一部分损失的相关证据。制定方案的宗旨是:在了解企业损失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团队律师的维权经验,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为征收企业赢得合理的补偿。通常企业在征收过程中的损失包括以下方面:
1、企业经营用房的市场价格赔偿。企业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对象只能是房屋的产权人,如果企业是承租人的话,那么只能是对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自建的地上物有权获得补偿。
2、企业经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赔偿。企业经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的补偿对象是土地使用权人,补偿依据以证书或租赁合同为准。
3、不可移动设备的损失补偿。对其补偿的标准应按照设备使用年限进行折旧或重置市场价格计算。
4、可移动设备的搬迁费、安装费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当地搬迁费标准或实际发生额计算,安装调试费应当由设备供应商出具报价和证明。
5、人员遣散安置和停工留薪等费用补偿。异地迁建厂房的,需要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和社保费;对于停止经营的,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6、停产停业造成的订单违约损失补偿。订单损失应当出具正式法律文书证明,以判决书的形式确定解约损失证明效力最高,被征收企业不能随便与客户约定中止订单的赔偿协议,否则征收人或征收人不予认可。
7、停产造成的预期利润损失补偿。被征收企业应当证明投资数额和近三年平均合理利润,以证明合理的投资收益回报,结合剩余经营期限,计算预期的利润损失。
8、其它与征收有关的损失补偿。如实验室、无菌车间、包装车间等特殊厂房的验证费,广告投入后尚未回收成本的损失,驻外机构停产期间的必须开支等等。
以上这些赔偿项目的数额需要根据被征收企业的具体情况核算确定。
以上是企业征收中一般预见的征收损失补偿项目。在律师调查之后,可能会发现新的征收损失项目,只要属于征收必定发生的,应该亦属于补偿项目。每个项目的数额,待律师调查和收集相关资料信息之后,方能作出相对客观的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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